臺北市將自2026/1/1起河濱公園禁行微型電動二輪車 相關規範一次看!
- 胡昀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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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為維護自行車騎士和行人安全,已公告將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進入全市自行車道 ( 包含河濱公園 ) ,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開罰300元至1,200元,請民眾注意相關規範及公告並務必遵守規定。
微型電動二輪車 ( 無踏板 ) 相關規定
- 須辦理登記、領牌、投保強制車險。
- 年滿14歲以上才能騎乘,並需配戴安全帽,不可騎上人行道和自行車道,亦不可載人載貨。
- 最大行駛速率為每小時25公里以下。
- 不得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與規格。
- 須依規定停車並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駕駛。
若民眾發現有人在河濱公園違規行駛微型電動二輪車,可撥打檢舉專線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向臺北市府反映。